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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好去处,成为汉南育小师生“专属”打卡地!

发帖时间:2025-04-05 05:28:59

一般说来,依托于法治指数所构建的一整套法治评估体系能够将政府、公民以及社区这三类不同主体紧密结合,形成法治建设的合力。

在后一个案件中,法官的重心已经不在于法律规则,而是(公共利益等)后果。以此为基础,所谓规范后果之外的其他后果之证立可能性、社会效果的客观性问题就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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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若沿用他的说法,预测公共强制力通过法院得到实施的概率,需要的是社科法学。【摘要】 近年来随着疑难案件的增多,后果主义论证已经严重威胁到法教义学推理论证方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33][英]尼尔•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1]我们甚至能够想象,该案的二审法官在审判时,脑海里必定闪现过彭宇案。[52]故而,在司法裁判领域,法教义学的作用无论如何不可替代。

[19]Vgl. F. Wieacker, Zur praktischen Leistung der Rechtsdogmatik, in: R. Bubner et al. (Hrsg.), Festschrift für Hans-Georg Gadamer, Bd. II, 1970, s.323. [20]对于法教义学的价值与固有问题的详细论述,参见陈辉:德国法教义学的结构与演变,《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第149-167页。[1]田某某诉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宣判,载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zz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5485,2018年1月26日访问。[42]相比当时,现在可以利用的量化法律数据信息已经不可同日而语矣。

但是,这个研究引起了很大争议,部分原因在于数据并没有公开。两类研究知识的线条从选题开始就分道扬镳。很多人是因为发现自己没有思想的时候,才开始注重方法。[30]参见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第22~28页。

有些研究发现有积极影响,有些没有发现,但都没有说出为什么。数据孤岛是中国政府数据使用普遍存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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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针对三份司法制度运作的调查问卷研究,徐昕归纳了出题不科学、选项不周延、选项内涵模糊等在内的大大小小26个数据收集与统计分析方面的问题。所以,前文提到的选题、理论、证据和结论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值得认真对待。根据何海波等人的数据分析,已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裁判文书中,仍然有一部分文书存在标识性信息错误,以及文书内容的表达多样化问题。但是,现实中的审委会或者检委会是如何运作的,好像又是一个黑箱子,学者们也没有怎么说明白。

实证研究科学化的核心要义之一是——正如白建军指出的那样——要遵循科学的研究程序。很有可能,这样一个实证选题,对于中国法学期刊的读者而言,是没味道的。[43]如果法院的司法数据存在这样或者那样问题,那么其他类型的法律数据更是千奇百怪、形态各异,充斥着各种问题。目前看来,法律实证研究存在普遍性的数据不足与统计操作的随意性问题。

除此之外,法律实证研究中的学术伦理问题,也值得高度关注。【注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法社会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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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法律实证研究的发展已有时日,[45]并不是法律大数据时代的产物——尽管后者是个巨大的催化剂。可以看出,非标准化司法数据信息是千差万别的。

如果这几类法律数据能够整合在一起,便有建成真正意义上法律大数据的可能。[55]另一方面,美国的法律实证研究也的确沿着这两位学者所指明的方向发展。在2004年,《斯坦福法律评论》曾经发表美国学者Richard H. Sander的一篇关于平权运动(affirmative action)对于美国法学院招生的影响。在针对中国法律的实证研究中,研究者们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搭建一个精简的统计模型?由于很多实证研究都是相关领域的开拓性研究,因此并没有现成的统计模型可以借鉴。缺乏理论介入的法律实证研究通常也缺乏中心命题。即便是记录过,讨论的记录事项也是因地而异、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从事实出发到事实结束的实证研究,通常只回答了研究话题,但是没有解决研究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样本数据库中判决书样本的代表性问题。

如果只有纯粹的经验探索,没有对此进行抽象的理论归纳,那通常也不会有太好的理论故事。反之,单个要素的残缺,得视情况而定。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往往不是根据理论要求来建模,而是根据数据中已有的变量信息来建模。然后,结合问题类型,本文将分别从研究选题、理论应用、数据收集和统计操作的角度对法律实证研究存在的问题进行更加具体的剖析。

白建军:《少一点我认为,多一点我发现》,《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25~33页。在文献综述中,通常也有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前人研究对论题的理论见解,另一个层次则是基于这些已有见解所形成的可以在经验上证明或者证伪的命题假设。陈柏峰:《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与分化》,《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第144~162页。目前,不仅法律数据类型繁多,诸如裁判文书、统计年鉴、政府文书、市场数据、调查问卷和网页信息等都可以成为法律实证研究的对象,而且每一类的数据信息都有大量的学术矿藏可以挖掘。

图中深灰色的外圈描述了实证研究在抽象理论世界的四个要素(抽象论题、理论文献、全样证据和理论结论)以及这四个要素之间彼此一 (图略) 图1法律实证研究要素与路径示意图 一衔接的六个步骤(从I到VI)。同时,对讨论信息的保存方式也不一样,有些是插放在卷宗里的手写稿,有些是打印稿但电子版没有存档。

我在这里以对判决书的量化研究为例来说明存在的问题。比如I + IV + V的组合,就是前文提到的评论文章。

实证研究的兴奋点不仅仅在于通过统计技术发现事实,还在于基于现有事实发现所进行的推论,包括事实的推论和理论的推理。Michele Landis Dauber, The Big Muddy, 57 Stanford Law Review 1899,899~1914(2005).也参见Elizabeth Chambliss, When Do Facts Persuade? Some Thoughts on the Market for Empirical Legal Studies,71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17,17~39(2008)。

比如,左卫民认为,在已有的关于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研究中,研究者本身大多未直接展开基于数据的实证研究,所以其讨论多为外部性论述,可能不够系统和深入,尤其是对实证研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和挑战可能体察不够,所以他建议,中国法律实证研究之路需要长期研究者在观瞻他者的同时省思自己。[31]前注[9],陈若英文,第11页。[10]这是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实践者自我反省意识的具体体现,非常有意义。其三,在已经上网公开的数据信息中,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对裁判文书的隐名类项和隐名程度还存在把握不一致的情况,很多不应该被隐名或者被删除的信息,被不恰当隐名或者删除了。

这个过程如果处理得好,在原则上并没有问题。首先,相当一部分实证研究从经验话题出发到经验发现的总结结束,全程缺乏有效的理论介入。

[24]这些概括可谓是一语中的,几乎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法学研究,包括法律实证研究。判决书取舍范围不清晰、关键变量的界定不清晰等问题结合在一起,使得其他研究者(甚至作者本人)很难应用同样的方法,得到同样的数据,进行同样的分析。

[51]如果这样的话,实证研究所涉及到的经验证据要素与结论要素之间的衔接就发生了问题。前文图1是对法律实证研究正当程序的一个概括,而之后分析到的研究选题的乏味、理论应用的乏力、量化数据的不足、统计操作的随意,以及这些具体问题所展现的研究要素的残缺、转换不当、衔接不科学,都是对实证研究正当程序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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